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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检

XP2019048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分公司

发布者: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即采样照片2张(标志性建筑物和现场采样)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1、用人单位名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分公司
2、地理位置: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业一路88号。
3、联系人:何江
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郭庆海、刘嘉昊、徐可心、刘猛、王鹏、宋立成、张其为;
三、现场调查人员、现场采样、现场检测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1、现场调查人员及时间
郭庆海、徐可心、邱士轩、高洪岩、张其为;时间:2019.10.10
2、现场采样人员及时间
邱士轩、张阳、杜昕洺、高洪岩;时间: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1日
3、企业陪同人
何江
四、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其他粉尘、钼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高温、噪声。
2、检测结果
⑴ 钼粉分厂A区
① 化学有毒物质
配烧还原工(马弗炉)、配烧还原工(十八管炉)所接触钼及其化合物的超限倍数值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所接触一氧化碳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钼粉筛分工、包装工所接触钼的超限倍数值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氢回收工所接触一氧化碳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② 噪声
配烧还原工(马弗炉)、配烧还原工(十八管炉)、钼粉筛分工、包装工、氢回收工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⑵ 钼粉分厂B区
① 化学有毒物质
配烧还原工(低温)、配烧还原工(高温)、二氧化钼筛分工、钼粉筛分工、包装工所接触钼及其化合物的超限倍数值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氢回收工所接触一氧化碳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② 噪声
配烧还原工(低温)、配烧还原工(高温)、包装工、氢回收工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氧化钼筛分工、钼粉筛分工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均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⑶ 钼粉分厂C区
① 化学有毒物质
配烧还原工(哈勃转炉)、配烧还原工(十八管炉投料)、配烧还原工(十八管炉出料)所接触钼及其化合物的超限倍数值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所接触一氧化碳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钼粉筛分工、包装工所接触钼及其化合物的超限倍数值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氢回收工所接触一氧化碳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② 噪声
配烧还原工(哈勃转炉)、配烧还原工(十八管炉投料)、配烧还原工(十八管炉出料)、钼粉筛分工、包装工、氢回收工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⑷ 钼制品分厂
① 化学有毒物质
压型工(油压)、压型工(锻轧)、烧结工所接触钼及其化合物的超限倍数值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② 噪声
压型工(油压)、压型工(锻轧)、烧结工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⑸ 钼异型件分厂
① 粉尘
车工所接触其他粉尘(总尘)的超限倍数值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② 噪声
车工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⑹ 钼丝分厂
① 化学有毒物质
轧制工(中频炉)、轧制工(Y370)、轧制工(4火炉)、轧制工(Y250)、轧制工(卷取机)所接触钼及其化合物的超限倍数值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② 噪声
轧制工(中频炉)、轧制工(Y370)、轧制工(4火炉)、轧制工(Y250)、轧制工(卷取机)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⑺ 动力分厂
① 化学有毒物质
制氢转化工、司炉工所接触硫化氢的最高接触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② 噪声
空压泵工、制氢转化工、司炉工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五、评价结果及建议
1、评价结论
⑴ 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16)的相关要求。
⑵ 企业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⑶ 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相关要求。
⑷ 通过对金属分公司的工程分析、生产工艺调查,确定本次评价中存在的重点评价因子为其他粉尘、钼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甲烷、高温、噪声。
⑸ 金属分公司目前针对生产工艺及特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的规定。
⑹ 金属分公司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氧化碳中毒、甲烷窒息等职业危害,在现场配备了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器、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器、急救箱等应急救援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⑺ 金属分公司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但未提供2018年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复查人员的体检报告,且关于紫外辐射的体检项目不全,缺少眼科常规检查及角膜、结膜、晶状体和眼底检查,不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
⑻ 金属分公司制定了《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照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为作业人员配备了耳塞、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但未为各分厂检修焊工、钳工、钼制品分厂压型工、钼异型分厂车工、动力分厂空压泵工配备降噪耳塞;未为动力分厂制氢站化验员配备防酸碱手套,不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的相关要求。
⑼ 金属分公司各评价单元已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设置了一定数量的更衣室、盥洗室、浴室、卫生间等辅助用室,浴室淋浴器、卫生间蹲位数量均满足单班作业人员人数要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级的相关要求。
⑽ 企业已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中的相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但1、缺少《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2、应急预案中没有关于高温中暑的内容;3、生产现场警示标识设置不全;4、职业卫生档案不全面;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不到位;6、未与作业人员签订合同告知书;金属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情况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
综合以上分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其他粉尘、钼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甲烷、高温、噪声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发生职业损伤的风险。现阶段企业在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职业卫生的管理等方面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企业应坚持做好防毒、防噪工作,坚持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的管理。
企业应全面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类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作业人员使用合格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落实年度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落实年度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以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危害。
2、建议
(1) 应急救援设施/措施
金属分公司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有关应急救援设施/措施的规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补充关于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职业健康体检
金属分公司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落实以下建议:
①按照体检周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接触高温的工种体检周期为1年,接触噪声的工种根据其接触强度而定,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1次。同时按照要求对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② 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要求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补充关于紫外辐射的眼科常规检查及角膜、结膜、晶状体和眼底检查;。
(3)个体防护用品
金属分公司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要求,为各分厂检修焊工、钳工、钼制品分厂压型工、钼异型分厂车工、动力分厂空压泵工配备降噪耳塞;为动力分厂化验员配备防酸碱手套。
(4)职业卫生管理
金属分公司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落实以下建议:
①金属分公司目前执行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全面,应按照要求补充《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②应在钼粉分厂A区、C区、钼制品分厂设置关于一氧化碳、高温的警示标识或告知卡,钼丝分厂设置关于高温的警示标识或告知卡,除钼粉分厂C区外,其余各分厂车间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
③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④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⑤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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