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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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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等相关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业务范围: 我中心从事吉林省范围内:1.a金属矿采选业b非金属矿采选业c其他矿采选;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3.a石油加工业b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c燃气生产及供应业d炼焦业;4.尾矿库;5.管道运输业;6.仓储业、7.a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b 金属制品业c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a机械设备制造业b电器制造业;9.a轻工业b纺织业c烟草加工制造业;10.a火力发电业b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1.a风力发电业b太阳能发电业c再生能源发电业十一个行业的安全评价工作。 服务流程: 获取项目信息→项目交接→安全评价师现场勘察→项目风险分析(风险接受)→签订合同→实施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内部审核完成送审稿→专家评审完成最终稿→报告归档发放 业务咨询:0431-88029770 1894364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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