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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检测(简称:矿山在用设备检测)

发布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及AQ标准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进行检测。 服务内容: 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包括:在用提升机系统、在用主排水系统、在用空气压缩机、在用主通风机、斜井人车、竖井防坠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服务流程: 接受委托→签订合同→开展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汇总并与委托方沟通→检验结论不合格设备由矿方申请复检→编制检验报告→报告批准签发→归档发放 业务咨询:0431-88029770 1894364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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