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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检

关于调整煤矿仪器仪表检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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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监管煤监一字[2010]27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调整煤矿仪器仪表检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10]43号),对煤矿仪器仪表的检定周期、方式及收费标准等做了相应的调整,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现就检定工作调整如下: 一、煤矿仪器、仪表的检定周期及收费标准 (一)检定周期及收费标准: 1.矿用风速表:检定周期半年一次,收费标准调整为340元/台。 2.矿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检定周期调整为一年,收费标准调整为300元/台。 3.矿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报警器):检定周期调整为一年,收费标准调整为200元/台。 (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1.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2.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3.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申请检定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4.检定机构必须尽快完成检定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检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规规定的20个工作日。 5.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6.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7.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50元。 8.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二、仪器、仪表检定数量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吉林省的相关文件要求,为满足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需要,严防瓦斯等事故的发生,煤矿仪器、仪表配备、检定最低数量调整如下: 1.年产6万吨以下的煤矿,矿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至少8台,便携式甲烷测定器至少20台,甲烷传感器至少6台,风表一组。 2.年产6万吨(含6万吨)以上至9万吨煤矿:矿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至少14台,便携式甲烷测定器至少30台,风表两组,传感器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文件中要求的配备数量全部进行检定。 3.年产9万吨(含9万吨)以上煤矿:矿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至少20台,便携式甲烷测定器至少40台,风表两组,传感器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文件中要求的配备数量全部进行检定。 4.新建、在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煤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文件要求,对使用中的便携式甲烷测定器、矿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风表、甲烷传感器定期全部送检,超出检定周期的按文件相关规定办理;各井口除按以上正常检定要求配备外,还应有足够的仪器仪表备用,作为定期送检期间的临时使用、正常使用期间维护(维修)的临时替换使用和检定中有不合格仪器仪表的补充,备用的仪器仪表也应经过计量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三、仪器、仪表检定方式 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10〗43号)文件精神,煤矿仪器、仪表检定方式调整如下: (一)按照吉林省物价局等联合下发的[2010]43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计量检定标准检定过程中对检定设备、仪器所处环境的特殊要求(如温度、湿度等),煤矿的仪器仪表检定工作,由原来到各地区煤矿企业检定,变为煤矿企业送检。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吉林省各地区矿山仪器仪表检定周期安排表)。 (二)便携式甲烷测定器、矿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传感器今年上半年已检定的煤矿企业,按文件要求延续到2010年12月31日止。 (三)2010年下半年煤矿企业的风表及钢丝绳检定周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计量检定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没有改变,为了保证各矿年检需要,要求煤矿企业将风表及钢丝绳从即日起及时送检,送检日期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止,过期按省物价局新下发的文件中的规定办理。 (四)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矿山按附件(吉林省各地区矿山仪器仪表检定周期安排表)中新安排的指定时段进行送检,煤矿企业在指定时段外检定仪器仪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文件要求,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 四、仪器、仪表检定工作要求 为确保煤矿仪器、仪表检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发挥煤矿仪器、仪表检定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煤矿仪器、仪表检定工作要求如下: 1.煤矿仪器、仪表检定属于强制检定工作,未经检定的仪器、仪表严禁使用。煤矿企业仪器、仪表未经检定或检定数量不足严禁从事生产活动。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在用(不得低于最低标准)仪器、仪表检定工作,检定报告继续作为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年检、换发要件。 2.吉煤集团下属辽源、通化、舒兰、珲春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仪器、仪表检定工作,由该公司具有检定资质的部门进行检定,没有具有检定资质部门的由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检定。杉松岗矿业(集团)公司和各市县属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仪器、仪表检定工作由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检定。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检定标准对煤矿企业仪器、仪表进行检测,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有虚假报告,取消检定资格。 4.煤矿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煤矿仪器、仪表检定工作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煤矿仪器、仪表检定中的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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