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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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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检

YP2018019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C023项目

发布者: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即采样照片2张(标志性建筑物和现场采样)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背景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吉林”)是国内最早投产的微型车生产基地,1980年4月开始试制微型汽车,1983年4月被国家计委、经委列为全国4个微型车生产厂之一,1987年5月正式加入一汽集团公司。一汽吉林于2009年9月实施了一阶段的技术改造,二阶段改造于2010年12月底基本完成;三阶段在新址新建冲压、焊装、涂装、总装、树脂生产线及辅助设施于2013年4月底基本完成,满足V80新车型生产需要,实现10万辆生产能力。四阶段在原有三阶段基础上扩大产能,达到18万辆产能。

十三五期间MPV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增长,从2016年的257万辆增长到2020年的426万辆,SUV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从2016年的881万辆增长到2020年的1357万辆;SMV作为MPV和SUV的跨界车型,具有市场机会,同时,国外已经有产品发布;C023基于R7平台开发,定位8-12万元SUV/MPV市场,通过超前的SMV概念抢占市场,力图引领市场新趋势

利用一汽吉林一工厂、二工厂现有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树脂车间等资源进行改造,实现年产C023车型6万台的生产能力,不做产能提升改造。

1.2项目名称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C023项目。

1.3项目性质

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

1.4 建设单位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5 建设规模

C023车型6万辆/年,不做产能提升。

1.6 评价范围

本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以《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C023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中提出的工程内容与职业卫生相关内容为准,主要针对拟建项目投产运行过程中可能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内容进行评价,本项目充分利用一汽吉林一工厂、二工厂现有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树脂车间等资源进行改造,实现年产C023车型6万台的生产能力,不做产能提升改造。

2 生产工艺

(1) 焊装车间

焊装车间工艺流程:机舱、前地板、后地板合拼→车身下部总成→补焊→预装左/右侧围、顶盖横梁→总拼→补焊→装顶盖并焊接→补焊→装门盖→调整→修磨→涂装车间

(2) 总装车间

漆后车身经涂总通廊进入总装车间,在PBS线进行车身存储与排序,经升降机输送至一次内饰大滑板上,进行四门拆卸,拆卸后车门运送至车门分装线进行车门分装,一次内饰主要完成装配天窗总成、成型顶总成、车身电线束、机舱电线束、仪表板总成等零部件;完成一次内饰装配后,车身经升降机运送至二层平台,经底盘吊具转接运送至底盘线,进行底盘线装配,底盘装配线主要完成装配制动管路、燃油管路、燃油系统、排气系统、动力总成、后轴带制动器总成、车轮等装配;完成底盘线装配后,经升降机运送至二次内饰线,主要装配地毯、座椅、车门、油液加注等。装配完成后整车进入静检线进行检测,合格整车进入检测线进行四轮定位、转毂、制动、淋雨等检测,检测合格后整车进行路试,并交付出厂。

 3 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次评价工作根据本项目的生产工艺分析,结合原辅材料中各组份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本次评价的重点评价因子。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评价因子为电焊烟尘、铜烟、二氧化锰、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紫外辐射、乙二醇、异丙醇、溶剂汽油、其他粉尘、噪声。

4 结论

4.1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分析判定,本项目属于汽车制造业,因此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4.2 结论综述

⑴ 本项目利用原有生产车间,未改变原总体布局,原有厂区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4227-2012)的相关要求。

⑵ 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和《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4227-2012)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评价因子为电焊烟尘、铜烟、二氧化锰、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紫外辐射、乙二醇、异丙醇、溶剂汽油、其他粉尘、噪声。

通过工程分析、生产工艺分析,结合工作方式、类比检测数据分析,正常生产状态下,预测拟建项目焊装车间部分焊接岗位接触的电焊烟尘、噪声的浓(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外,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防尘口罩、降噪耳塞,使其实际接触的浓度低于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作业人员接触的粉尘、化学有毒物质、噪声、紫外辐射的浓(强)度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总装车间装配作业人员接触噪声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制要求,其余作业人员接触化学有毒物质、噪声的浓(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⑷ 本项目在原有车间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总装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利用原有车间防护设施,焊装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利用原有车间防护设施,针对新增焊接设备新增单机除尘设备,根据类比检测数据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4227-2012)和《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的相关要求。

⑸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设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本项目依托现有应急管理机构及救援预案,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4227-2012)的相关要求。

⑹ 拟建项目采暖、通风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4227-2012)和《工艺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的相关要求。采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的相关要求。

照明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和《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4227-2012)的相关要求。

⑺ 本项目在原有生产车间基础上进行生产线技术改造,不新增作业人员及辅助用室,原有车间浴室淋浴器设置数量不能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4227-2012)标准要求。

⑻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制定了《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本项目依托现有的管理制度,为各车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针对电焊(二氧焊)作业人员接触的紫外辐射应补充电焊帽或防护面具等防护用品。

⑼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本项目依托现有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⑽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

综合分析,拟建项目采取初步设计中提出的防护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在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规范、落实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同时在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正常运行,作业人员正确佩戴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的前提下,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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