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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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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检

YP2019055不锈钢中厚板切割与修磨能力提升项目

发布者: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即采样照片2张(标志性建筑物和现场采样)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1.建设单位名称

酒钢宏兴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

2.地理位置

不锈钢中厚板切割与修磨能力提升项目的厂址位于不锈钢分公司冷轧二厂内。

不锈钢分公司冷轧二厂位于甘肃省西北部嘉峪关市,嘉峪关市位于甘肃省西北部,地理坐标东经98°17'21.07″、北纬39°46'15.12″

3.联系人

朱万跟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1.项目名称

不锈钢中厚板切割与修磨能力提升项目

2.项目简介

不锈钢分公司利用现有厂房空地(冷轧二厂2#冷线机后库)增设一套四工位等离子切割机(包括辅助设备真空吸盘垛板机);将不锈钢冷轧二厂现有等离子切割机及真空吸盘垛板机搬迁至新建等离子机旁,实现四工位双机生产,并对干式除尘工作台改造及增设除尘系统;在不锈钢冷轧二厂现有等离子切割机处新建修磨机,同时在现有压平机旁配套新建翻板机。

项目组成和主要工程内容见表2-1。

表2-1 项目组成和主要工程内容表

序号

项目组成

主要工程内容

1

等离子切割区

增设一套四工位等离子切割机(包括辅助设备真空吸盘垛板机、配套除尘系统);

将不锈钢冷轧二厂2#冷线现有等离子切割机及真空吸盘垛板机搬迁至新建等离子机旁,实现四工位双机生产,并对干式除尘工作台改造及增设除尘系统

2

修磨机区

在不锈钢冷轧二厂2#冷线现有等离子切割机处新建修磨机

3

翻板机区

在不锈钢冷轧二厂2#冷线现有压平机旁配套新建翻板机

(三)建设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次预评价根据项目的生产工艺分析,结合原辅材料中各组分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分析,拟建项目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紫外辐射、臭氧、噪声、高温。

根据等离子切割机自动化作业方式分析,作业人员采取辅助监控、设备启停控制,距离切割点位较远,切割点产生局部高温对人体作用较小,因此未将等离子切割过程中产生高温列为拟建项目重点评价因子。

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拟建项目重点评价因子为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紫外辐射、臭氧、噪声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1.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相关规定综合分析,不锈钢分公司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拟建项目仅涉及对厚度大于25mm的不锈钢钢板进行切割及修磨处理,属于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1.2结论综述

⑴ 拟建项目利用不锈钢分公司冷轧二厂原有厂房,未改变原总体布局,原有厂区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2010)的相关要求。

⑵ 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2010)的相关要求。

⑶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紫外辐射、臭氧、噪声。

通过工程分析、生产工艺分析,结合工作方式、类比检测数据分析,正常生产状态下,预期作业人员接触的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紫外辐射、臭氧、噪声的浓(强)度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⑷ 拟建项目在原有厂房进行扩建,职业病防护设施利用原有车间防护设施,对等离子切割机新增配套除尘系统,修磨机采取湿式打磨,等离子切割机、修模机、翻板机均设置减震基础,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2010)的相关要求。

⑸ 不锈钢分公司设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及应急用品,拟建项目依托现有应急管理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⑹ 拟建项目可研中未对照明进行描述,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照度值,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相关要求,其他建筑卫生学内容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等相关标准要求。

⑺ 拟建项目在原有厂房进行扩建,不新增辅助用室,新增作业人员后原有辅助用室满足需求,原有辅助用室设置合理,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标准要求。

⑻ 不锈钢分公司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配备合理,拟建项目个人防护用品管理依托现有不锈钢分公司统一管理,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相关标准要求。

⑼ 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的相关要求,但可研中未提及等离子切割机区、修磨机区、翻转机区警示标识设置情况,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⑽ 不锈钢分公司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

2.建议

⑴ 拟建项目应根据本报告提出的要求和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现行的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⑵ 拟建项目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紫外辐射、臭氧、噪声,建设单位应在职业卫生日常管理中,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⑶ 拟建项目投产后应根据《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针对岗位的特点为接触等离子切割产生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紫外辐射、臭氧、噪声的作业人员配备合理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个防护用品发放及佩戴情况的监督管理。

⑷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冷轧二厂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由于拟建项目在原有生产线基础上进行扩建,因此应在保证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前提下,如果不能满足通风排毒除尘等性能要求,应增加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5) 建设单位应对应急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工作。

(6)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规定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对象必须涵盖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所有人群。

⑺ 施工过程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建议

针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内容、施工方式等内容进行分析,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① 施工方管理上明确职能部门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② 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③ 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④ 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⑤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⑥ 建设单位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的各种文件资料。

⑦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具体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五)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1.专家组名单

冯丽萍、孙奇志、杨近武

2. 专家组评审意见

补充完善本项目的类比调查内容;

识别分析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工艺流程,每个工艺过程中的危害因素;

补充完善本项目立项文件及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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