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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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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检

江西升科工贸象山煤矿 XP2017216

发布者: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即采样照片2张(标志性建筑物和现场采样)

1 企业概况

象山煤矿始建于1996年,1997年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0kt/a,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30kt/a。2015年4月27日通过技术改造由原来设计生产能力30kt/a提升为设计生产能力60kt/a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区面积为1.1014㎡,有主立井、副立井和立风井三个井筒,矿井采用立井开拓,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机械抽出式通风方式、走向短壁式采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开采二叠系上统龙潭组老山下亚段的B3煤层,开采深度达-260m标高。矿井采用一个水平上下山开采,井山下采用0.75t矿车运输,人工推车;主立井、副立井均安装JK2.0×1.8P型单筒绞车,GLS-1/6/1/1罐笼提升;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共有员工92人,其中管理人员11人,井下作业人员61人,地面作业人员20人。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种类

通过对泉水坳煤矿的工程分析、生产工艺调查,参照国家卫生标准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确定本次评价中存在的评价因子,粉尘为煤尘、矽尘;化学有毒物质为硫化氢、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甲烷;物理因素为噪声、手传振动。

3 生产工艺

井下生产单元

1)采掘工艺

象山煤矿井田开拓方式为立井开拓方式,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

采煤方法为走向短臂后退式,全部垮落管理顶板。

工艺流程:回采工作面:打眼→装药→安全检查→爆破落煤→人工攉煤→人工支护→溜槽→矿车→地面卸煤。

掘进工作面→打眼放炮落煤→矿车装煤→运输大巷运输→井底车场→副井筒→地面煤场→外运。

落煤方式:爆破落煤。

装煤方式:矿车装煤,装入采面运输顺槽的矿车内。

2)井下辅助工程

矿井使用JTPB-0.8×0.6型绞车提升。井下配电采用双回路电源。

地面辅助工程

煤场为原煤存放的工作地点,作业人员人工推出至卸煤口,人工扒煤至堆煤场,由铲车进行运输作业;绞车房为副立井提升作业;压风机房设置空气压缩机2台,为生产系统提供动力;配电房设置变压器,用于地面及井下配电;风机房设置主通风机2台,为井下送风。浴室采用太阳热水器。

4 结论

企业总体布局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企业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⑶ 建筑卫生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井下生产系统及地面辅助系统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根据现场调查和企业目前的实际生产状况,确定本次评价中存在的评价因子,粉尘为煤尘、矽尘;化学有毒物质为硫化氢、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硫、二氧化锰、臭氧;物理因素为噪声、手传振动。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1010回采工作面沉积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为5.69%~6.12%,因此定性为煤尘, 1007掘进工作面沉积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为17.23%~17.56%,因此定性为矽尘。

1010回采工作面采煤工、运输工所接触煤尘(总尘、呼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的要求。

1007掘进工作面掘进工、运输工所接触矽尘(总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的要求,1007掘进工作面掘进工、运输工所接触矽尘(呼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的要求。

1010回采工作面粉尘粒径<2μm的百分含量(%)为21.78%;粉尘粒径2~5μm的百分含量(%)为75.56%;粉尘粒径5~10μm的百分含量(%)为2.67%;粉尘粒径≥10μm的百分含量(%)为0.00%。

1007掘进工作面粉尘粒径<2μm的百分含量(%)为26.94%;粉尘粒径2~5μm的百分含量(%)为70.78%;粉尘粒径5~10μm的百分含量(%)为2.28%;粉尘粒径≥10μm的百分含量(%)为0.00%。

经计算1010回采工作面粉尘小于5μm的百分含量达97.33%;1007掘进工作面粉尘粒径小于5μm的含量达97.72%。计算结果表明1010回采工作面及1007掘进工作面的粉尘易在空气中长期漂浮,增加了作业人员吸入粉尘的几率,对作业人员危害较大。

1010回采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5m处空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的检测结果均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主要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

1007掘进工作面局扇风口后处空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的检测结果均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主要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

采煤工、掘进工、电工(井下生产系统)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不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运输工(1010回采工作面)、运输工(溜煤口)、绞车司机、铲车司机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均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卸煤工、铲车司机所接触煤尘(总尘、呼尘)的超限倍数值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绞车司机、铲车司机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电工(地面系统)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企业为煤炭开采业,根据对煤矿行业生产特点、生产工艺及作业情况分析,煤矿作业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煤尘、矽尘、噪声、手传振动,因此将井工开采过程中煤电钻凿岩、人工落煤及手工攉煤、装岩(煤)、多工序同时作业等作业工序列为本次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

⑸ 企业为控制作业场所粉尘的浓度,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岗位采用湿式作业,洒水降尘;企业为控制作业场所毒物的浓度,在产生毒物的作业岗位设置了局部通风设施。

⑹ 企业制定了《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作业人员配备了自救器、人员定位传感器,每班由瓦斯检查工进行一次一氧化碳、甲烷的监测,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企业进行了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但体检项目缺少针对噪声的体检项目。

 企业为员工配备了个体防护用品。

 企业辅助用室的设置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企业已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中的相关要求,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但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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