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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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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检

潘家冲煤矿新峰井 XP2017213

发布者: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即采样照片2张(标志性建筑物和现场采样)

1 企业概况

萍乡市潘家冲煤矿新峰井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境内,1990年建井,1991年投产。2006年4月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6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t/a,2006年确定生产能力为6万t/a,省发改委、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赣发改能源【2016】370号文《关于公布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认结果的通知》,确认萍乡市潘家冲煤矿新峰井生产能力为:5.0万吨/年。井田面积约0.4552K㎡,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类型,矿井正常涌水量为25m³/h,最大涌水量为52.6m³/h;矿井开拓方式为平硐、斜井联合开拓,水平运输大巷布置在+230、+76、+20m水平,矿井主采煤层为3、4层,属Ⅲ类不易自然煤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截止2016年12月底,矿井保有地质储量为1620.23千吨,累计动用129.207千吨,累计查明2912.3千吨。2017年年产能为4.29万吨,主要开采原煤。全矿总职工81人。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种类

通过对泉水坳煤矿的工程分析、生产工艺调查,参照国家卫生标准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确定本次评价中存在的评价因子,粉尘为煤尘、矽尘;化学有毒物质为硫化氢、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甲烷;物理因素为噪声、手传振动。

3 生产工艺

井下生产单元

(1)采掘工艺

新峰井井田开拓方式为斜井、平硐联合开拓方式,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主井、副井、平硐进风,风井回风。主采+190水平和+20水平,开采安源组上煤组3#、4#煤层。

采煤方法为走向长臂后退式,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铰接顶梁支护,风镐落煤、自然冒落管理顶板。

落煤方式:爆破落煤。

装煤方式:+230m水平大巷使用电机车运输设备,+20水平大巷使用5吨电瓶车为运输设备

(2)井下辅助工程

各工作面及主要巷道设置2台FBCDZ-№14/45型通风机,用于井下局部通风

井下配电采用双回路供电,供电电源一回路引安源矿地面八方井变电所609号开关屏6KV侧母线,另一回路引自安源农电变电站10KV(备用电源);+76m水平泵房安装3台D25-40×5型水泵,+20水平安装3台100D-16×6水泵,+190水平安装3台D12-25×4水泵用于井下排水。+230m水平大巷使用电机车运输,+20水平大巷使用5吨电瓶车为运输。主斜井采用LTK-1.6×1.2P型轿车提升。

地面辅助工程

地面压风系统安装2台空气压缩机,其中1台SCR100D型,功率75kw;1台空压机SCR150Ⅱ-8/SH-380/5AW型为生产系统提供动力。

4 结论

⑴ 企业总体布局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⑵ 企业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⑶ 建筑卫生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各评价单元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根据现场调查和企业目前的实际生产状况,确定本次评价中存在的评价因子,粉尘为煤尘、矽尘;化学有毒物质为硫化氢、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硫二氧化锰、臭氧;物理因素为噪声手传振动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20NE22042采煤工作面沉积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为5.87%~6.12%,因此定性为煤尘, +190东二石门运输巷掘进面沉积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为17.53%~17.95%,因此定性为矽尘+190SW12031采煤工作面沉积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为6.113%~6.34%,因此定性为

+190东二石门运输巷掘进面掘进工、运输工所接触尘(总尘、呼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的要求

+020NE2204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运输工所接触煤尘(总尘、呼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的要求

+190SW1203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运输工所接触煤尘(总尘、呼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的要求

+20NE22042采煤工作面粉尘粒径<2μm的百分含量(%)为25.60%;粉尘粒径2~5μm的百分含量(%)为72.956%;粉尘粒径5~10μm的百分含量(%)为1.45%;粉尘粒径≥10μm的百分含量(%)为0.00%

+190东二石门运输巷掘进面粉尘粒径<2μm的百分含量(%)为22.42%;粉尘粒径2~5μm的百分含量(%)为75.34%;粉尘粒径5~10μm的百分含量(%)为2.24%;粉尘粒径≥10μm的百分含量(%)为0.00%。

+190SW12031采煤工作面粉尘粒径<2μm的百分含量(%)为26.42%;粉尘粒径2~5μm的百分含量(%)为71.70%;粉尘粒径5~10μm的百分含量(%)为1.89%;粉尘粒径≥10μm的百分含量(%)为0.00%。

经计算+20NE22042采煤工作面粉尘小于5μm的百分含量达98.55%;+190东二石门运输巷掘进面粉尘粒径小于5μm的含量达97.76%+190SW12031采煤工作面粉尘粒径小于5μm的含量达98.11%。计算结果表明+20NE22042采煤工作面+190东二石门运输巷掘进面、+190SW12031采煤工作面的粉尘易在空气中长期漂浮,增加了作业人员吸入粉尘的几率,对作业人员危害较大。

+020NE2204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5m空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的检测结果均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主要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

+190东二石门运输巷掘进面距掘进头回风侧15m空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的检测结果均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主要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

+190SW12031采煤工作面距掘进头回风侧15m空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的检测结果均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主要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

掘进工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运输工(+190东二石门运输巷掘进面装渣工作处)、绞车司机、运输工(+190SW12031采煤工作面放煤口(转载点))、采煤工(+190SW1203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处)、采煤工(+020NE2204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处)、运输工(+020NE22042采煤工作面放煤口(转载点))、电工(局扇)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中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翻笼工1、翻笼工2接触煤尘(总尘、呼尘)的超限倍数值和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绞车司机、翻笼工1、翻笼工2、电工所所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值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企业为煤炭开采业,根据对煤矿行业生产特点、生产工艺及作业情况分析,煤矿作业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煤尘、矽尘、噪声,因此将井工开采过程中煤电钻凿岩、人工落煤及手工攉煤、装岩(煤)、多工序同时作业等作业工序列为本次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

⑸ 企业为控制作业场所粉尘的浓度,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岗位采用湿式作业,洒水降尘;企业为控制作业场所毒物的浓度,在产生毒物的作业岗位设置了局部通风设施。

⑹ 企业制定了《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作业人员配备了自救器、人员定位传感器,每班由瓦斯检查工进行一次一氧化碳、甲烷的监测,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企业进行了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但体检项目缺少针对噪声的体检项目

 企业为员工配备了个体防护用品,但未为掘进工、采煤工、运输工、翻笼工1、翻笼工2、绞车司机配备耳塞

 企业辅助用室的设置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⑽ 企业已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中的相关要求,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但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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