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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检

KP2021036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冲焊零部件及工装项目

发布者:刘嘉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建设项目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门路23号(即墨区营流路与太吉路交汇处),生产租赁北安智能制造产业园的B1厂房东侧2跨和B2厂房北侧2跨,B1厂房和B2厂房其余区域由青岛海隆机械集团租赁使用。

李永豪  15253227080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孙浩、徐可心、刘嘉昊、王丽丽、张虹茜、张其为、李雪冬、刘猛、马卓、丛亚凤、孙维维、白清华、黄岩、李欣、于美娜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现查调查、采样:孙浩、徐可心、刘嘉昊、王丽丽、张虹茜、于美娜  调查时间:2021.10.11  采样时间:2021.10.13-2021.10.15

陪同人员:李永豪

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即采样照片2张(标志性建筑物和现场采样)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别为“汽车制造业”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2 试生产期间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意见

(1)本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WS/T728-2012)的相关要求。

(2)本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WS/T728-2012)、《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706-2011)的相关要求。

(3)通过对本项目的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分析,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结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及对人体危害程度,确定本次的重点评价因子为电焊烟尘、工频电场、噪声。

岗位人员接触电焊烟尘、工频电场、噪声的浓(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见表4-1。

表4-1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工作场所

关键控制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

制造部

冲压线

噪声

废料线

噪声

动力站空压机

噪声

模修区

噪声

(4)本项目采光、照明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相关要求,本项目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的相关要求。

(5)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706-2011)的相关要求,设置的部分职业病防护设施合理、有效。

(6)本项目个人防护用品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WS/T728-2012)的相关要求,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有效。

(7)本项目应急救援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WS/T728-2012)的相关要求,应急救援措施具有针对性、可行,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具有针对性,可行。

(8)本项目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9)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整改落实后,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要求。

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相关要求。

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相关要求

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业卫生培训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相关要求。

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

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要求。

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10)整改落实后,一汽模具(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要求。

3 正常生产状态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意见

综合分析认为,本项目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出的建议,落实整改方案和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正常运行,岗位人员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落实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各类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前提下,能够符合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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