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红旗制造中心长青厂区院内,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红旗制造中心长青厂区5号门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青路与39号路交叉口东南100米。
陈爱新 1384497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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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嘉昊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红旗制造中心长青厂区院内,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红旗制造中心长青厂区5号门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青路与39号路交叉口东南100米。
陈爱新 13844979310
采样时间:2023年6月12日-2023年6月14日。
现场采样:孟霖、贺彤
建设单位陪同人:赵长荣 13514410357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别为“汽车制造业”中的“汽车整车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1)本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WS/T728-2012)的相关要求。
(2)本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WS/T728-2012)、《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706-2011)的相关要求。
(3)通过对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结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及对人体危害程度,确定本次评价的重点评价因子为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砂轮磨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乙二醇、紫外辐射、噪声。
岗位人员接触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砂轮磨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乙二醇、紫外辐射、噪声的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本项目采光、照明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相关要求,本项目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焊接作业厂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GJ353-2017)的相关要求。
(5)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WS/T728-2012)、《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706-2011)的相关要求,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合理、有效。
(6)本项目个人防护用品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706-2011)、《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WS/T728-2012)的相关要求,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有效。
(7)本项目应急救援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WS/T728-2012)的相关要求,应急救援措施具有针对性、可行,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具有针对性,可行。
(8)本项目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9)长青厂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长青厂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长青厂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告知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相关要求。
长青厂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相关要求。
长青厂区职业卫生培训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相关要求。
长青厂区职业卫生档案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
长青厂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相关要求。
(10)本项目职业健康监护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要求。
综合分析认为,该建设项目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正常运行,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落实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各类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前提下,能够符合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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